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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406号
原告:庆元县蓝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菇城建材市场A-2-1号。
经营者: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平,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百丈巷65号。
法定代表人:叶端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胜,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庆元县。
原告庆元县蓝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庆元县蓝平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庆元县蓝平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蓝平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庆元县蓝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吴小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戴晓静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