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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81执744号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浙11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8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75000元、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本院履行13205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扣除案件执行申请费1205元,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偿87000元,并申请该案予以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