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6民初30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慧,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04775429L。
法定代表人:叶瑞福。
原告***与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小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为君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