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右旗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民终2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26494J。
法定代表人:段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震,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土默特右旗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34128374XM。
法定代表人:柳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猛,内蒙古宇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
上诉人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京威公司)与被上诉人土默特右旗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右旗水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2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具体内容》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可知,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也必须参与开庭审理。但经审理查明可知,本案一审庭审中只有一名审判员参与开庭审理,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另,本案双方《除氨氮水处理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书》明确约定“设备全部安装并调试结束后,待生物驯化期满,出厂水质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0.5mg/L后,视为对设备、材料验收合格。设备连续运行5个月除氨氮效果明显(冬季温度影响)但未达到小于或等于0.5mg/L,卖方可继续延长生物驯化期运行时间3个月。如仍达不到设计要求,则卖方承担由此给卖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而被上诉人土右旗水务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2条载明“水质氨氮的去除率有待生物驯化期结束后再做项目验收”,现一审并未查清案涉项目在生物驯化期结束后是否进行验收以及验收合格与否的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2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65.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薛尚清
审判员 张连云
审判员 莎日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木林
书记员 袁 帅
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