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1185号 原告: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608。 法定代表人:WANGLINGJI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骏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前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园二里,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作出保全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94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9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即一年期LPR1.5倍;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2000元)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与服务合同》。《买卖与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设备(包含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6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在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78万元;第二次款项于全部产品运至尼尔基灌区,双方完成交付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78万元;第三次款项于安装调试完毕后10个工作日结束后10日内,付剩余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78万元;设备运营12个月结束后付10%余款,即人民币26万元。根据《买卖与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已于2017年8月将被告所购产品按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完毕,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80万元、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支付76万元、2020年8月24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告出具金额为80万元的普通发票、2017年8月30日向被告出具金额为76万元的专用发票,2017年12月4日向被告出具金额为78万元的专用发票。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34万元的发票,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66万元货款,剩余94万元货款未予支付。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94万元货款,被告于2022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剩余货款。但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仍未付剩余94万元货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买卖服务合同第5条第1款,交付时间为空白。因为是10年的工程,没有交付时间。这个项目是10年的工期,根据工程节点才安装工程设备。工程从2015年至2022年,目前还没有结束。合同条款第2条:设备软件和服务。渠道一体化控制系统共四部分:机械闸门零部件、水位检测系统、闸门控制系统、软件和管理系统,每一样东西都是4套,软件是共用一套。第1部分,闸门机械部分4套到位了(分两次到位,时间不记得),第2部分,闸门控制器4套到位(不清楚什么时候到位的),第3部分,水位传感及检测系统4套没有到位(目前都没有到位),第4软件和管理系统1套都没有到位。第4部分是软件管理一套,手机APP、IPAD终端都没有。签订过还款计划,我写的还款计划,因为长期合作,还有94万元,律师经常找我。由于我有一笔应收款是元旦给我,我就承诺款项到了先给原告。想到有钱就先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我认为现在不应该给。第3部分安装调试完毕后10个工作日结束支付剩余30%。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到位使用正常包括验收报告,机械没有故障,就算正常,目前没有软件,没有做安装调试的工作,调试不了,没有安装,不应该给钱。第4次付款约定,设备运营12个月,没有问题后,再付余款10%,这部分款项也不应该付。设备没有运营,没有安装软件,运营不了。第3部分没有做,第4部分更不符合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6日,被告通过招投标和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呼伦贝尔市莫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自动化工程合同书》,被告针对该项目作出预算投资估算明细表,找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制作设计方案,包括项目产品系统图、主要设备参数表、软件设计开发内容、信息化设计。被告为实施该中标项目向原告在内的若干家供应商分别采购设备。 2016年8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买卖与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甲方买方,原告为乙方卖方。该合同记载: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主体甲方(买方):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卖方):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产品(设备、软件和服务)说明:1.简述:产品与服务:FGA-2268-3038,设备单价65万元。数量:4,含运费、安装费、折扣之后总价:260万元。2.说明与解释:乙方向甲方销售的设备(包含安装),具体技术参数见附件一。运费:乙方将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所支出的费用。第三条价格:260万元,以上价格为含税价格。第四条付款方式:1.首付款:甲方在双方完成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78万元;2.第二次款项:全部产品运至尼尔基灌区,双方完成交付后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78万元;3.第三次款项:在安装调试完毕后10个工作日结束后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30%,即78万元;4.设备运营12个月结束后付10%余款即26万元;第五条交付时间:空白。交付地点:内蒙古莫力达瓦旗尼尔基灌区。第六条特别条件:1.双方于交付时间或双方确定的其他时间进行交付。2.乙方负责设备的技术培训、软件培训、及后期软件升级。3.全部产品安装并调试完毕后,乙方负责产品后期技术维护。4.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90日内,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规格予以确认。5.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规格予以变更,则以附件一表述的为准。在合同页码第4页原被告公司分别在落款**,原告加盖公司名称的公章,被告除加盖合同专用章外还有当时的总经理***加盖名章。合同第1-4页每页页边有被告合同专用章骑缝。第一次庭审被告质证时认可原告提交合同的真实性,询问双方“附件一”是什么,原被告均表示没有“附件一”。 原告陈述签订合同仅有4页,被告第二次庭审陈述签约时合同版本应为21页,前4页与原告相同,第5-18页为“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19页是“第三部分合同附件封皮”,第20、21页是“附件二保修书”。在第21页即保修协议最后落款有被告合同专用章,原告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不是公章,与第4页不同。第20页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全部产品安装并调试完毕后12个月,保修金为13万元,在保修期结束后10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原告否定超出举证期限后被告出示的第5-21页。 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预付80万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6万元,2020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共计166万元。 2021年11月2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给付买卖和服务合同项下的剩余款项94万元,并记载2015年12月30日、2017年8月30日、2017年12月4日已经向被告开具80万、76万、78万元的发票(合计234万元)。被告2021年11月30日签收律师函。 后经双方公司负责人沟通协商,2022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记载: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15年执行内蒙古尼尔基自动化闸门工程项目,合同总工程款为260万元,经双方核对,贵公司已开具发票234万元,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6万元,剩余欠款94万元。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资金周转短缺、疫情等多方面原因,致使目前无法支付贵公司剩余欠款,**公司理解!我公司在此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欠款。期间届满后被告未付款,原告遂起诉本案。 庭审中,双方陈述四套合同标的设备代号指渠道一体化、自动化控制系统闸门4套。包含四个部分,1.机械闸门4套;2.闸门控制器4套;3.水位传感及检测系统4套;4.软件和管理系统1套含手机APP、ipad终端。被告陈述1、2已经交付到位,3没有安装调试,4没有安装到位,没有安装到位的原因不在于原告,而是业主方即尼尔基灌区中控设施和服务器迟迟没有建成,导致原告不能安装上述软件系统,业主方中控室是安装软件管理系统的前提,所以多年来未催促原告履行。原告认可合同标的设备确实是4部分组成,但是第4部分软件是在被告提供的网址平台上电脑或者手机上网登录管理员账户可随时检测,没有APP、ipad终端,2017年7、8月份已经送货安装到位并安装调试,使用灌区管理员账户可以随时登录并查看4个闸门监测数据。 原告提交了2017年8月7日对尼尔基灌区工作人员的培训签到表和照片,并通过电子邮箱向灌区领导发送了测控一体化闸门软件远程操作手册,告知在手机、电脑等设备浏览器打开指定网址,输入管理员账号和密码,进入操作页面。操作内容包括:远程开度控制模式控制闸门,远程流量控制模式控制闸门,远程水位控制模式控制闸门、查看到处闸门数据趋势图。原告在诉讼中登录管理员账户,显示4个闸门数据信息,最早日期2017年8月6日,最晚日期2021年11月。2021年11月,尼尔基灌区向原告另行购买闸门钥匙和专用扳手,并支付零件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6年签订的《买卖与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对于合同标的物中的设备软件系统需要达到何种应用范围和标准没有在原被告之间书面合同中详细载明。 合同约定了四笔付款进度,第1、2笔已经履行完毕,第3笔付款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在先履行完成安装调试,第4笔付款被告抗辩称没有完成安装调试设备没有投入运营12个月不具备付款条件。但被告同时也陈述原告没有违约责任,是因为业主方中控设施多年未建成导致原告软件系统无法安装。被告的抗辩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认为原告按照进度履行相应义务在先,被告分笔付款义务在后。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022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索要剩余94万元价款时,经双方负责人沟通协商,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记载剩余欠款94万元。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资金周转短缺、疫情等多方面原因,致使目前无法支付贵公司剩余欠款,我公司在此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欠款。被告对付款义务和付款期限进行了确认,也是双方对原合同中按照付款方式和进度的合意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按照变更后的付款约定,被告对94万元付款行为只有期限约定,没有条件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应给付款项。对于原告本案的要求支付94万元的诉求,期间已届满,依据还款计划书被告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且被告承认因业主方设施问题拖延了合同履行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应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94万元合同款,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逾期付款,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综合判断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过错程度,本院按照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 诉讼费、保全申请费本院依法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保全保函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款940000元; 二、被告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给付原告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迟延付款违约金(以9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新水京威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潞碧垦水利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