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振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倩博鑫水下作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振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倩博鑫水下作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喻家湖11栋3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振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倩博鑫水下作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工程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襄仲裁字第1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振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湖北倩博鑫水下作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武昌区,为统筹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襄阳仲裁委员会(2017)襄仲裁字第115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芦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