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06827号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4号院13号楼102,注册号130434000005245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北京恒业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宫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业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韩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