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

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沪02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间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且本案并非普通的侵权行为,是公司治理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案涉合同《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故本案应进行仲裁,不应当由法院主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系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是否能初步证明原审原告所主张的管辖来确定管辖,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实存在原审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这需要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予以解决。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审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于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章晓琳
书记员  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