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初47号
原告: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授权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泽,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光韬,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2020年11月13日,三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981.09元,由原告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张明良
审 判 员 王逸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麦颀
书 记 员 张蓉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