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

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东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初47号
原告: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授权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泽,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光韬,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2020年11月13日,三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981.09元,由原告香港建设(上海广田)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张明良
审 判 员  王逸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麦颀
书 记 员  张蓉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