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诉前调6970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针织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鲁1402诉前调69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000元。实际冻结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208××××8353账户存款170772.44元、中国农业银行1963××××9548账户存款41855.78元、中国银行3857××××3262账户存款6793.72元。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0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963********的二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国银行东阳黄门支行出具的《中国银行账户余额打印清单》、《对公新线流水交易查询》,能够证明在本院实际查封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3857********的银行账户存款6793.72元后,该账户有资金进入,现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的金额690000元已于该账户中足额冻结,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0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963********的二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0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963********的二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