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诉前调6970号 申请人: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针织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000元。申请人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000元。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