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12财保160号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凯源机械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陈家壕荷花园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7M8QH0W。
经营者:**。
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针织路16号2楼,现住浙江省东阳市环城北路13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6029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凯源机械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9418元。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凯源机械租赁经营部已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所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保单保函各一份(保单号为:610060104602022000××××,担保金额为429418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凯源机械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94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67元,由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凯源机械租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新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