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

江津区恒泰建筑机械租赁站、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12财保92号 申请人:江津区恒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鼎山段595号(维多利亚港湾2幢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0MQ519Y。 经营者:***。 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针织路16号2楼,主要营业地:浙江省东阳市环城北路13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60299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所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保单号:PZDM20225108000000××××,担保金额为625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45元,由申请人江津区恒泰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