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12民初687号
原告:朝天区**建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12MA6BE0C001。
经营者:***。
被告: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针织路16号2楼,现住浙江省东阳市环城北路13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6029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朝天区**建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朝天区**建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新广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