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02民初12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针织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鲁1402诉前调6970号民事裁定,冻结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万元。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宏涛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