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丰路10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温州仲裁委员会(2018)温仲裁字第14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8314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55000元,负担仲裁费20492元。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9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浙03执48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前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