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破申11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人: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吴丰路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展公司)以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明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向明欧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现明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明欧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6日,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持股比例55%)、***(持股比例45%)。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吴丰路10号二楼。
2017年11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02民初1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明欧公司偿付***款项372164.57元及利息。2019年5月1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2执3618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明欧公司名下财产无法处置,该案符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8年11月6日,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温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裁决明欧公司向中展公司支付工程款1218314元和利息,以及律师费55000元。
本院认为:明欧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对明欧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明欧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适格破产主体。明欧公司对***、中展公司所负债务经依法确认,且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故可认定明欧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欧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亦未对***、中展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综上,明欧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方飞潮
审判员***
审判员叶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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