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3935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6966621Y),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