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财保12号
申请人: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696662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191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价值以130万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价值13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任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