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11民催30号
申请人: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孟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洛。
申请人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00005127821772,出票日期:2019年7月18日,到期日期:2020年1月17日,出票人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3×××81,收款人洛阳市郑叶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账号25×××0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浦发洛阳分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芳
审判员 陈 雷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