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宏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4426号
原告:焦作市宏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丰收路北亿建商砼东邻(李屯村395号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安红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五环1号中弘卓越中心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孟荣,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宏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宏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宏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宏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焦作市宏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位青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鑫
书 记 员 李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