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1015号
原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中弘卓越中心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孟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军,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龙昌,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翟艺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