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1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号中弘卓越中心*座**楼。
法定代表人:陈孟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钰婷,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中弘卓越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蔡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和平,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浙江省乐清市,现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赵献武,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上诉人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和平、赵献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整予以退回。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麻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