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东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燃气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39号
原告:***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大陆街287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8乙-S4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钢锋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迎春,系*事长。
被告:鞍山市燃气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迎春,系*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燃气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