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国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黑05执恢4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国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鞍山恒煜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再次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至今已经实际履行50万元。因该案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静哲 审判员  周立波 审判员  于泽民
书记员  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