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方坦村。
法定代表人:吴生炎,村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鹿溪路****。
法定代表人:姜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5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由上诉人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顺增
审判员 刘小伟
审判员 郑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