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25民初3044号

原告: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鹿溪路1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方坦村。

法定代表人:吴生炎,村民主任。

原告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市政公司)与被告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游县方坦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允许。鉴定时间从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止。本案于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被告龙游县方坦村法定代表人吴生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82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6日为8669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建设单位,原告为施工单位。2014年6月18日,原告以被告直接发包方式取得“龙游县东华街道方坦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合法施工权。原告与被告龙游县方坦村就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2014年10月30日,被告因政府对污水治理项目追加投资要求增加117户污水治理施工,双方签订《农村生活污水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增加部分工程款参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原告依约积极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至2014年11月26日,龙游县方坦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及增加的工程竣工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其中工程决算价为1098233元。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剩余工程款拒不支付。

龙游县方坦村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原告拖延工程工期,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直验收不了。原告也一直未提交决算报告。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8日,江山市政公司以龙游县方坦村直接发包的方式取得“龙游县东华街道方坦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施工权。江山市政公司与龙游县方坦村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龙游县方坦村的污水处理终端建设,化粪池新建及改造,管网接户、管线开挖、管网铺设及道路修复等工程施工;工程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合同价暂按601332元计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80%时,付至合格工程量(不大于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格工程量(不大于合同价)的70%,支付应由驻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甲方(被告方)代表审定签字,报甲方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工程结算书按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相关规定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5%,5%余款作质保金按现行规定执行,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结清工程款。同时约定,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核减造价超过5%以上部分和核增造价的审核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合同还对其他有关条款作了约定。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期限为一年。该工程于2014年7月16日开工。2014年10月30日,龙游县方坦村因政府对污水治理项目追加投资要求增加117户污水治理施工,工程款585000元,双方又签订了《农村生活污水补充协议》。2014年11月26日,江山市政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验单。龙游县方坦村已支付江山市政公司工程款700000元。2019年4月21日,江山市政公司编写了《工程竣工结算书》、《计算书》,工程决算送审价为1098233元。江山市政公司向本院起诉后,要求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杭州博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工程造价为1012369元,鉴定费13000元。

上述事实,由江山市政公司提供的东华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邀请招标审批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东华街道2014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追加投资后续包的决定、农村生活污水补充协议、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签证单、接护管工程量清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竣工结算书、计算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江山市政公司与龙游县方坦村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14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的《农村生活污水补充协议》,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格工程量(不大于合同价)的70%。龙游县方坦村已支付工程款700000元,与70%的工程量基本吻合。工程结算书按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相关规定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5%。江山市政公司虽然提供了日期为2019年4月21日自行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计算书》,但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本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待工程造价审核结束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因此,工程造价系江山市政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才经鉴定机构审核,因此,江山市政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剩余的5%质保金,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支付。江山市政公司未能提供工程验收日期,故江山市政公司要求龙游县方坦村支付5%质保金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用13000元谁承担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核减造价超过5%以上部分和核增造价的审核费用由承包方支付。该工程造价经鉴定后,核减部分已超过5%,故该鉴定费用应由江山市政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江山市政公司其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23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4元,减半收取4287元,由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4元,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方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9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13000元,由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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