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1785号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集镇工业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潘刚。
被告: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鹿溪路1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968元(其中受理费2298元,保全费1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俞成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郑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