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海汇自动化有限公司

辽宁万众五金机电商城有限公司与鞍山市海汇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2民初2601号
原告:辽宁万众五金机电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南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海汇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万众五金机电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海汇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7)辽0302民初4440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原告辽宁万众五金机电商城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辽03民终1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辽0302民初4440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2019年10月16日,辽宁万众五金机电商城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万众五金机电商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辽宁万众五金机电商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