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四川力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鑫堉异型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亚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鑫堉异型材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李 玲
审 判 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方祺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