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507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鞍山市鑫堉异型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东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亚琴。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鞍山市鑫堉异型材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