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鑫堉异型材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鞍山市鑫堉异型材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49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鞍山市鑫堉异型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东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亚琴。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鞍山市鑫堉异型材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