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终2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本院多次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电话联系***,显示电话停机;后又委托一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但一审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地址未能送达;同时因***在二审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又通过其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联系开庭事宜也未能取得联系;在上述送达未能通知的情况下,本院按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向***邮寄开庭传票,但在指定时间***未能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40元减半收取159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