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81民初42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0522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变更、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请求调解,代为上诉等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分歧较大,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楠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