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4352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钦,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江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国,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已减半收取14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士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茜
书 记 员 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