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21民初1876号
原告:鞍山新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水源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博,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齐,女,汉族,系公司法务经理。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新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新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鞍山新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艳玲
人民陪审员 李欣慰
人民陪审员 谭 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