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执恢43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红梅小区81-1-26-1-6。
法定代表人:张振江。
被执行人: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郭凯。
被执行人:郭凯,男性,1981年06月29出生,其他,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郭向阳,男性,1957年04月28出生,其他,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卢广霞。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郭凯、郭向阳、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宏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奎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