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1号B座。

法定代表人:武振波。

被执行人:卢阳,男性,1982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性,1957年04月27出生,汉族,住大连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181。

法定代表人:郭凯。

被执行人:卢琳,女性,1986年05月03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

被执行人:郭向阳,男性,1957年04月28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吴军英,女性,1985年03月17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郭凯,男性,1981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大连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181。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辽0291民初58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阳、***、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卢琳、郭向阳、吴军英、郭凯、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卢阳、***、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卢琳、郭向阳、吴军英、郭凯、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阳、***、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卢琳、郭向阳、吴军英、郭凯、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标的为:11714357.9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