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02执恢6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远大恒基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奥斯卡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谷东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远大恒基环保有限公司、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奥斯卡专用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谢丽艳
审判员 曲长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