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302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地址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地址大连市西岗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49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张长斌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梅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