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306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81号楼1单元26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4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本金3992615.69元、利息7384.31元、案件受理费20134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96000元、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春峥
审判员*建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