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91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81号楼1单元26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泰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
以上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77万元,案件受理费、利息、执行费等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