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1执异21号
申请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系申请人配偶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淼,女
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上述五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浩男,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案号为(2016)辽0211执6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原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2016)辽0211执6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0723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285235.35元;二、被告**、***、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中区某号房屋、对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佳园某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乙方)与原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议定:甲方将其依法享有的(2015)甘民初字第07237民事调解项下对债务人***、***、**、***、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主债权借款本金剩余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壹仟叁佰陆拾柒元六角五分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诉讼费用、评估费用,以及相应的从债权(担保债权、抵押权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并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后,乙方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甲方不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款。当日申请人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认可,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以及债权转让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并予以认可的行为,符合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情形;法律规定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段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