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81民初1618号
原告北票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票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票市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杰
人民陪审员 卢金喜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书 记 员 韩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