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11执保532号
申请人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金湖新村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三村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向阳街26组16幢0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2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25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645元,由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