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833号
原告:聊城市汇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集镇聊郑路**集镇医院东邻100米107-108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RYD4U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柳园南路柳园小区南区5号楼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QYMH34B。
法定代表人:**月,总经理。
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276709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91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746456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746456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镇向阳街26组16幢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275277796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11号第3层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4366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汇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单。因原告聊城市汇聚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与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承诺自愿分期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原告聊城市汇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汇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