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2121号之一
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金湖新村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镇向阳街26组16幢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办事处通达南路上海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645元,均由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