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街26组16幢0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三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本溪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8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上述账户的冻结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之后,本院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