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521民初30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子镇沟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宝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子镇沟口村民委员会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子镇沟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子镇沟口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马 波
书记员 裴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