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满族,1958年1月8日出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锦绣花园1.2-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生产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